社團法人新北市濰精慈善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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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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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百年樹人的工作,不能稍有停頓,為協助貧困家庭中有學業表現優異或有其他特長之學子,能順利完成學業,善心人士特別捐贈專款由本會規劃此認養服務專案,一方面資助成績優異莘莘學子能一圓求學夢,另一方面使被認養資助的學生避免淪為社會邊緣人的同學而誤入歧途,甚至產生反社會心理,使其能感受社會人情溫暖,日後能成為國家社會棟樑,而回饋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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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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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讀新北市公立高中(含國中)、高職及台北市公立高職之在學學生。 |
三、資格與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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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家庭、清寒家庭、單親家庭、急難家庭之學生。 2、父母中有一方具有下列情形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致無法工作、罹患非短期可治癒之嚴重疾病、或 經判刑在案刑期尚有二年以上者。 3、父母因年邁或謀生能力差,無法負擔子女教育暨生活費用者。 者。(資優班主科可作憑估) 5、學生操行成績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6、申請之學生和家長需配合本會專人家訪,以利審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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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養內容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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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人每一學年度認養金額高中生新台幣30000元整,國中生12000 元整(視實際狀況增減之)。 2、認養期間至少為一個學年度,成績優良可繼續認養至高中、職畢業 。 3、被認養家庭原則限一人申請為原則。 4、被認養人於認養期間不得重覆申請本會助學補助及相關獎學金。 |
五、申請時間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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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於學年度開始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2、經由學校或相關團體推薦申請者,本會將優先處理。 3、認養申請案件,經本會派員實地訪視,審查後,依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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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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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申請書 (照片需符合證照用之近照) 2、最近一學年成績單 3、全戶戶籍滕本 4、清寒證明文件 5、學校或相關者推薦文件 6、個資應用同意書 7、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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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認養金之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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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認養制度之目的乃為資助被認養學生的學業費用,應盡量使之專款專用, 不得使用於其家庭一般性開支。 2、認養金發給之時間與方式:每2個月匯撥1次,匯交該認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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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與被認養學生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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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養人與被認養人之所有資料,本會必需一律保密。 2、認養人與被認養人之間有所聯繫,均須透過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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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養之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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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養人若因認養期間已能自立或家境改善,不需再接受資助,或成 績未達原本會訂定之標準,本會將終止其認養關係,並函告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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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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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請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適時修訂之。 2、民國100年4月20日第一次修訂。 3、民國103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