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係依據社團法人新北市濰精慈善會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隸屬於組織系統架構之下成立之志工服務隊而訂定之,原名稱為愛心服務團,為因應相關志工團體之規定而更正名稱為濰精志工服務隊。
第 二 條:濰精志工服務隊又稱濰精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三 條:本隊之隊址設置於新北市永和區自強街18巷2號。
第二章 志 工
第 四 條:凡年滿 20 歲以上,無不良嗜好,身心健康具奉獻及服務熱忱,並認同本隊理念且願遵守本隊服務規則要求者。填具志工申請表,經督導及隊長面談並審查合格之人員,始成為正式志工,列冊登錄並發給志工識別證。
第 五 條:志工之權利:
一、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幹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隊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四、志工表現優異或有特殊功績者,推薦表揚。
五、參與本隊志工保險。
第 六 條: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本隊組織章程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執行本隊分配之各項服務工作,每年須有12小時以上之服務時數(含開會)。
三、參與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四、出席本隊定期會議。
五、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基礎訓練、特殊訓練。
六、接受隊長指派參加成長訓練、領導訓練等在職進修。
第三章 組織與權責
第 七 條: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志工隊設置下列人員:隊長、副隊長各乙名,另設秘書組、急難關懷組、助學服務組、醫療服務組及機動組等 4 組,各組得設組長1名,協助各項業務及相關事宜。
第 八 條:權責
一、隊長:
1.對外代表全體志工,對內綜理隊務。
2.綜理各項隊務事宜及遴聘幹部以利組織運作。
3.承辦運用單位所交付之任務,並負責聯繫。
4.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及召開會議、志工招募、 訓練及考核等相關事宜。
5.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前往祝賀或慰問。
6.辦理年度服務檢討及幹部改選事宜。
二、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各項業務之事宜,並於隊長不能執行職務期間,代理之。
三、秘書組:
1.公文收發、登錄及歸檔。
2.各項會議之通知、紀錄、寄發及歸檔。
3.志工之申請、呈核、存查及聯繫。
4.採購設備及捐贈物品之列冊及管理。
5.協助隊長及各組長處理隊務。
6.其他交辦事項。
四、急難關懷組:
1.急難關懷之個案訪查、記錄及補助。
2.急難個案之轉介、協調及追蹤。
3.與社福團體及弱勢團體間之聯繫。
4.其他交辦事項。
五、助學服務組:
1.清寒學生申請助學補助之審查、訪查、記錄及補助。
2.清寒學生申請認養之審查、訪查、記錄及補助。
3.清寒學生申請獎學金之審查、訪查、記錄及補助。
4.認養人之溝通協調及報告
5.其他交辦事項。
六、醫療服務組:
1.定期舉辦義診、捐血等之醫療服務活動。
2.辦理志工有關醫療之課程及訓練。
3.其他交辦事項。
七、機動組:
1.協助各組之活動。
2.其他交辦事項。
第 九 條:隊長、副隊長及組長皆為無給職,任期為兩年,其聘任、卸任或解職須由運用單位之理事會同意之。
第四章 會議及考核
第 十 條:一、志工工作檢討會議原則上每季召開 1 次,由秘書組召集各組組長參加,非經事先准假不得缺席。(其中一次為志工大會)。
二、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全體志工非經事先准假不得缺席。
三、幹部會議(執委會)原則上每1 個月召開 1 次。
四、志工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志工出席,出席志工 2/3同意方為正式決議。
五、會議建議事項須經運用單位核定後實施。
第 十一 條:除名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破壞名譽不適任者。
二、連續 6 個月無故未值勤者。
三、無故不接受本隊派任工作者。
四、嚴重違反服務事項者。
五、符合上列之一者,經幹部會議決議除名後,由秘書組通知其除名並交回公物。
第 十二 條:考核
一、志願服務人員之考核管理由執委會負責。
二、執委會由督導、隊長、副隊長及各組組長所組成。
三、志工之服務態度、服務績效、服務參與及學習等均列入考核範圍。
四、考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遇重大突發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 十三 條:本組織章程經運用單位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制定及實施日期:2014年1月1日